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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宁泽涛事件来剖析运动员价值应如何实现

通过宁泽涛事件来剖析运动员价值应如何实现

宁泽涛(资料图)

从孙杨到宁泽涛,游泳队的规定合理吗?

早在游泳中心的《办法》刚推出时,孙杨母亲就指责这是“霸王条款”,不够尊重运动员的个人权利。孙杨还曾因业务发展、经纪团队等问题与管理部门发生过多次冲突,其中就包括引起轩然大波的“代言”事件。

2014年,宁泽涛在仁川亚运会上夺得4枚金牌,成为炙手可热的游泳明星。然而亚运会结束后,游泳中心禁止他从事商业代言。时任游泳中心副主任尚秀堂表示,这是为了不影响训练,“我们会帮他们检查一下”。“代言禁令”在当时引起了很大争议。

根据《办法》规定,国家游泳队、游泳中心要求现役运动员参加指定的社交、广告活动时,不得拒绝;但运动员要求参加商业广告和社会活动,必须获得中心的同意和批准。

张世忠认为,既然国家队在培养运动员方面确实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从维护球队利益的角度来看,要求运动员参加球队安排的活动并不是没有道理和必要的。更多的是对运动员个人商业活动的质疑。批准要求。“什么样的活动会被批准?这里没有说界限和标准,所以游泳中心(游泳队)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还规定了这个《办法》是由游泳中心解释的,那么如何所有的解释都是正确的。”

周峰也对这个规定提出了质疑:“有可能我申请了很多次,每次都没有被批准。”有报道称,在私下获得代言之前,宁泽涛向游泳中心提交了多份申请。商业活动的申请迟迟没有被游泳中心受理,这给了宁泽涛一些阻力。

一位与游泳中心打过交道的业内人士也向记者透露,与总局其他体育管理中心相比,游泳中心一直有比较明显的“家长式”作风。

其他球队,如乒乓球队、羽毛球队,都有允许明星运动员亲自代言竞品的先例。比如,羽毛球队的赞助商是李宁,但去年初林丹却被尤尼克斯以天价合同挖走,单飞。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协议是,林丹在比赛中将穿着李宁队的队服,但使用带有Yonex标签的球拍和球包。

同样,乒乓球队的赞助商是李宁,但张继科和刘诗雯的赞助商是安踏。据了解,这是乒乓球队协调的结果。利益划分是在比赛和训练时穿着李宁的衣服,但安踏可以使用刘诗雯和张继科的单独肖像进行广告活动。

这位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总局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规定中心和运动员的权益如何划分,但逐步“放松”运动员的个人权益已是大势所趋。尤其是明星运动员,比如乒乓球队、羽毛球队。

运动员有申诉渠道吗?

如果运动员不同意管理中心的规定,如何申诉?

两位律师都认为很难寻求法律补救措施。周峰表示,《办法》是行政法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你起诉,法院可能不会受理。如果你认为规定不合理,需要证明与体育总局等上级法律相同。只有与规定相冲突的,才可以申请修改。

不过,《办法》虽然在处罚措施和一些具体表述上与总局《通知》有所不同,但在个人商业活动须经项目管理中心批准的关键问题上并无显着差异。

张世忠还认为,即使游泳中心的《办法》被认定为规则或协议,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强迫运动员接受,它就是有效的。

这或许也是2003年轰动一时的姚明“1元赔偿案”中“小巨人”团队选择起诉可口可乐侵权而不是起诉中国篮协的原因。庭审但在庭外和解。据当时负责此案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官网的案件分析显示:“由于双方当事人不愿当庭对峙,且因开庭临近,双方当事人加快紧急磋商和谈判。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关心下,双方谈判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尽管可口可乐公司认为,其通过赞助中国男篮获得了中国男篮整体形象宣传权,并没有侵犯姚明的个人肖像权,但认为与如此有影响力的公司对抗姚明这样的明星对自己的品牌形象不利,他最终在媒体上发表了道歉声明。

当然,项目之间也存在差异。例如,篮球和网球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变得高度职业化。因此,姚明不在中国打球也可以去NBA。在网球领域,李娜等人之所以能够“单打独斗”取得成功,除了网管中心更加开放之外,还因为WTA的专业性。该系列赛不分协会都可以以个人名义参赛,丰厚的奖金足以维持个人战队的运转。不过,目前游泳并不具备“单人”的可能。

回到宁泽涛案,张世忠认为,即使在体育体制内,也应该规定运动员出现纠纷时申诉的渠道和路径。“应该允许运动员有提出异议或申诉的程序。他们不应该在没有任何解脱机会的情况下被殴打致死。”

他举了一个例子。例如,一些项目的相关规定赋予玩家如果对不予注册或处罚决定不满的程序性权利。总之,自律、社会监督、维权救济都要考虑。

总局一位内部人士也表示,对于项目中心与运动员之间频繁发生的纠纷,总局作为上级单位应该进行行业管理或者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总之,对出现的问题要进行监督和解决。

周峰表示,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还需要考虑到游泳中心和协会处于较强的垄断地位,而运动员目前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脱离中心或协会独立参赛和发展,处于劣势。

国家队和运动员的权益该如何划分?

目前,中国奥运代表团的赞助和商业开发分为三个层次。最高层次是中国奥委会的商业开发,第二层次是奥委会下属各体育协会(国家队)的商业开发,然后是运动员的个人赞助。

宁泽涛事件被诟病的一方面是,据传宁泽涛私下签约的乳制品赞助商伊利是游泳中心签约的蒙牛的竞争对手,但却是中国奥委会的合作伙伴。

当然,中国奥委会和项目协会的利益更加一致,两者之间的谈判也更容易。对于国家队与运动员之间的商业利益划分,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应该给予运动员更多的个人商业发展空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官网在“姚明诉可口可乐(中国)公司肖像权、姓名权案”的“法官评述”中写道:“在我国,培训和成长运动员取得成绩之前的管理通常由国家负责。各地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传统观念中,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牺牲个人利益,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运动员的肖像权应该由国家在集体意义上进行管理。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运动员的肖像权是其人格权的重要体现,运动员行使人格权应基于其自由意志。表达,不得以国家、集体的名义进行干涉。其他人或任何机构无权干涉运动员的个人形象权。无论上述规定和意见是否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本案的出现都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反思。

张世忠认为,项目协会和团队的整体商业利益也将有助于更广泛的运动员团体和项目发展,需要得到保障。但就目前双方权益的比例和平衡而言,运动员个人的签约权利通常受到压制。很低,商业价值很难体现。“为了鼓励明星效应,实现个人价值,权限也应该放大。”他认为,这里面有历史原因,也有观念和意识的问题。然而,随着体育社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明星运动员的商业价值日益显现,目前的呼声和需求可能还不够,但未来会越来越多。

据了解,目前普遍的权利划分是,作为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由项目中心或协会管理运营,而作为个人的商业开发权可以归个人所有,但具体的商业活动需要经过批准由项目中心。

但商业收入的分配,根据项目管理中心的具体规定,差异较大。总局《通知》也仅规定,对于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取得的收入,各单位应考虑各方利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和特点确定项目的。在保护运动员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体现教练员等立功人员、相关管理人员、运动员运输单位等主体的利益,并考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001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运动员广告收入的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原则上按运动员个人50%、教练员等功绩人员15%、全国单项运动协会项目发展经费15%、运动员输送单位20%的比例分配。”

周峰认为,在肯定国家投入作用的同时,运动员个人的努力和作用也应该得到肯定。比如,虽然国家队为宁泽涛提供了成才成名的平台,但作为颜值与演技兼备的优质偶像,宁泽涛拥有大量粉丝,这也提升了商业价值国家游泳队的成员。因此,如果个人收入的一部分需要返还给国家队,那么宁泽涛等明星运动员的贡献是否也应该体现在国家队商业开发收入的分配中呢?

总局相关人士表示,从实现体育多元化价值、发展体育产业的意义上来说,明星运动员发展个人商业价值是合适的。同时,在体育改革的过程中,未来体育人才的培养将会有多种方式,并且会引入更多的社会和市场投入,所以目前的争议可能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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